******有限公司2024-2025年光伏组件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第1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条款的规定,招标人******有限公司对******有限公司2024-2025年光伏组件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鉴此,发布本项目第1号补遗书(共2页),该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本补遗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供招标人下载。
一、对采购文件的澄清、说明
1、K值的计算公式中标红的PV价格在文件中无法查询来源,是否是PV0?
入围后二次询比限价的调价:
与第三方专业价格信息平台Pvinfolink中的电池片均价和组件均价挂钩,具体调价公式为:二次询比入围单位报价限价=该单位公开招标的入围单价*(1+K)*B
其中K=(Pv1-PV)/Pv0*Cp+(Dc1-Dc0)/Dc0*Cd;
PV0为公开招标入围时组件最近一次的PVinfolink组件均价;
Pv1为二次询比时最近一次PVinfolink对应组件平均价;
Dc0为公开招标入围时最近一次PVinfolink对应电池片平均价;
Dc1为二次询比时最近一次PVinfolink对应电池片平均价;
Cp=0.8; Cd=0.2;B 为调价修正系数;当K大于0时,B取0.985;当K小于0时,B取1。
回复:PV价格是PV0。
2、招标业绩中项目履约证明是否需要和格式一致,或者提供相关内容能表达出来的证明文件当做业绩证明部分?
回复:履约完成证明格式可参考招标文件中给定格式,也可以自拟。提供相关内容能表达出来的证明文件当做业绩证明也予认可。
3、长三角(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及南网五省(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合计生产基地数量(位于同一省份不同地址的,按不同基地认定,计入评审基地数量):5个及以上的得2分,未达到5个不得分(提供生产出货证明,未提供不得分)
提供生产出货证明有无格式,是否企业自拟?
回复:生产出货证明可提供相关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或发货单,格式自拟。
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的内容均作相应调整。
******有限公司(签章)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