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JCT2-BJQWGLTJ-2024-05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文化产品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7月08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 701号紫金广场A座12楼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有限公司代理,代理范围包括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及相关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浙江省成套工程6************有限公司(联合体),2024年8月15日以邮寄方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处罚依据
******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以及《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18种情形第II档,“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处罚结果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3,000.00) 。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17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祝先生
3、联系电话:******